(2017)陕07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雨璇与汉中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雨璇,汉中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雨璇,女,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汉台区。委托代理人龚建民,汉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台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凤霞,女,住汉台区,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雨璇因与被上诉人汉中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雨璇的委托代理人龚建民,被上诉人汉中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凤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532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雨璇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