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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永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永福,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武义县。2015年9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未执行)。2016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永福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浙0723刑初4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永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武义县农业局根据2008年11月武义县良种场的改制方案,按照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职工给予住房安置的待遇。被告人汤永福的母亲系武义县良种场的退休职工,于2006年5月去世,根据《武义县良种场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不能享受住房安置的待遇。2013年12月2日至12月6日,被告人汤永福以其已故母亲也应享受武义县政府住房安置待遇为由,带着其瘫痪的父亲一起住在了武义县农业局办公楼大厅内。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汤永福又以其已故母亲也应享受武义县政府住房安置待遇为由,多次头缠白布条、背贴白纸、拉着横幅,到县政府闹访。其为了进一步造势惑众,还用车推着其瘫痪的父亲,长期滞留在武义县政府门口。期间,经多次劝说被告人汤永福无效,于2015年9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因其父瘫痪无人照顾未执行)。事后,被告人汤永福没有悔改,仍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在县政府门口闹访,还多次将尿桶内的污秽物倒在地上,故意在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扰乱滋事。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汤永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汤永福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汤永福的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汤永福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事实,有户籍证明,武公行罚决定[2015]第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义县农业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人林某、胡某、杨某1、王某1、杨某2、王某2、徐某1、张某1、徐某2、陈某、徐某3、张某2、郑某4、郎某、郑某2、张某2、潜春生、李某、郑某3、徐某4、施某、朱某、章某、邹某、刘某、余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永福为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将其瘫痪的父亲作为要挟工具,长期在武义县人民政府门口滞留闹访、披麻戴孝,给政府施加压力。2015年9月6日武义县公安局在对汤永福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后,其不思悔改,仍然闹访滋事,甚至将尿桶里的污秽物倒在武义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扰乱县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汤永福要求改判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周 轶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