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982号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54527920W)。住所地:宁波市大高新区丁香路118号2号楼112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30181667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9号楼。代表人:赵仲苗,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