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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汴军与赵振怀、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汴军,赵振怀,许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民初240号原告王汴军,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赵振怀,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许艳丽,女,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金明区。原告王汴军诉被告赵振怀、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合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汴军、被告许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汴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振怀和许艳丽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全部款项之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告王汴军与被告赵振怀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赵振怀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月26日止,若被告赵振怀不能按时还款,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许艳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两年。原告按约将现金80000元交付给被告赵振怀,二被告均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许艳丽辩称,赵振怀向原告王汴军借钱,其作为担保人都是事实,并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及收据。庭审后愿意再去找赵振怀协商归还原告本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告王汴军与被告赵振怀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出借人:王汴军,借款人:赵振怀,保证人:许艳丽;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全部借款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许艳丽自愿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王汴军将现金80000元交给被告赵振怀,赵振怀给王汴军出具收据一份,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许艳丽为收款见证人。以上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赵振怀还本付息、被告许艳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于借款利息,根据原告实际出借本金的数额,原告虽然主张的是按照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参照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相关规定,该诉求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1月27日至还清本息时止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支持其逾期利息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利息。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而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振怀偿还原告王汴军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还清本息时止按照本金以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许艳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赵振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合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