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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颜真勇、蒋朝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赵玲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真勇,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朝海,男,1991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孟仁兵,男,1982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暂住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许建华,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暂住宁波市奉化区。2014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淑辉,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歙县,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玲玲,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赵玲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赵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经商量,预谋设赌局作弊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蒋朝海选中被害人葛某为目标,被告人颜真勇纠集人员组织赌局。2016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蒋朝海、赵玲玲一起约被害人葛某吃饭,让被害人葛某喝下由被告人颜真勇事先准备好的“下药”饮料,意图令被害人葛某意识模糊。后被告人蒋朝海带被害人葛某至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悦城足浴店参加赌局。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等人以扑克牌“斗牛”方式,共同配合作弊,让被害人葛某不断输钱。期间,被告人赵玲玲偶尔加入赌局进行配合,被告人吴淑辉“借款”给被害人葛某用于赌博。至当晚赌局结束,被害人葛某共向被告人颜真勇、吴淑辉等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全部在赌博中输掉。2016年12月26日晚,被害人葛某归还被告人颜真勇等人“赌债”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赵玲玲再次向被害人葛某拿“赌债”时被抓获。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许建华、吴淑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颜真勇、赵玲玲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葛某全部损失,被害人葛某对所有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赵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吴淑辉、赵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孟仁兵、许建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淑辉、赵玲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真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真勇、蒋朝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仁兵、赵玲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建华、吴淑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真勇、赵玲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也对所有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淑辉、赵玲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颜真勇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朝海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孟仁兵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建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淑辉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玲玲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真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朝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仁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许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淑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