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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天门市农业局、万迎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门市农业局,万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住所地:天���市竟陵办事处接官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胜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万迎堂,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天农(种子)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内容。随后申请执行人补正了材料,并于同年5月8日再次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发现,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人以34元/袋的价格从天门市国豪种业购进上海天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旱优729”水稻种子60袋,每袋500克,共计30公斤。该“旱优729”水稻种子属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于2016年4月12日安排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同年4月29日作出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天农(种子)告[2016]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处罚的事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同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了天农(种子)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旱优729”水稻种子60袋(共计30公斤);2、并处20000元的罚款。并指定被执行人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5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天农种子催[2017]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迄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农(种子)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被执行人违法之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主体适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作出的天农(种子)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2项内容强制执行,即对被执行人万迎堂强制执行罚款200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罚款清缴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利华审判员  马黎明审判员  熊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纯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