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孟玲、刘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孟玲,刘璋,王国其,聂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黄孟玲,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刘璋,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王国其,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聂晓林,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孟玲、刘璋与被执行人王国其、聂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除了被执行人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7日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欠款,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执行期间内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