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兆平、李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平,李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周兆平,男,192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李金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兆平与被执行人李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