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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家树与王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树,王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46号原告:郭家树,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立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郭家树与被告王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家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家树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