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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红英与熊小芳、汪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红英,熊小芳,汪国胜,XX,陈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冉红英,女,1957年10月23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汪国胜,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陈雯,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红英与被执行人熊小芳、汪国胜、XX、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小芳、汪国胜、XX、陈雯已按(2017)鄂09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