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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仁诉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仁,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行初25号原告:李良仁。委托代理人:郝新锋,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佳良,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薛水亮,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被告: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永明,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勋,金洞管理区金洞镇党镇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肖耘,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仁诉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自愿撤回对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仁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仁撤回对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