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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王战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生,王战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693号原告:李金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男,1988年1月8日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与原告李金生系父子关系。被告:王战争,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金生与被告王战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生的诉讼代理人李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战争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5日,被告王战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金生借款2.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2.8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王战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王战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5日,被告王战争向原告借款2.8万元,被告王战争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李金生提供的2016年2月15日被告王战争书写的借条及本院对陈乾坤的调查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李金生与王战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战争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战争偿还借款2.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战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生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战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