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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宝军与被执行人冉兴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宝军,冉兴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柳宝军,男,1970年2月2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冉兴彤,男,1962年5月1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宝军与被执行人冉兴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冉兴彤应支付柳宝军欠款103142元,并承担执行费1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柳宝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