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世义、张明华、肖国彬、王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刘世义,张明华,肖国彬,王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负责人刘惠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世义,男,被执行人张明华,男,被执行人肖国彬,男,被执行人王有和,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世义、张明华、肖国彬、王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要求扣被执行人刘世义的工资抵顶其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