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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明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明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明红,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2004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3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2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明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明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郑明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明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明红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郑明红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明红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