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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91民初1056号原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月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004J(1-1)法定代表人:盛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贤,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兴(系张鹏之父),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凤(系张鹏之母),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物业公司)与被告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贤、被告张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兴、许大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5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2015年8月1日,原告即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未按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催告后未能交纳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费870.9元。被告张鹏辩称,其未缴纳物业费是原告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天安物业公司应该要明确其对波尔卡国际花园有委托管理资质,提供什么级别的物业服务。原告在发出书面催收物业管理费通知单前从未与其直接沟通,也未对物业管理薄弱环节持续改进。为节省人力物力,小区南侧门及西门创年被锁,小区出入口只有一个,车辆容易拥堵。没有对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没有巡逻。小区内绿地及公共设施未做到及时清运,沿街门面排放大量油烟,导致业务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小区内观赏池,未注水使用,且夏季有人占地进行儿童游乐设施搭建,经营收费。业主缴纳物业费及停车费只开收据。南侧门口被占用并变为经营场所。小区地下室被物业公司出租他人使用,并经常从窗户处排放油烟。本院认为:原告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作为业主的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应依双方的约定按时向原告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在原告书面催交后仍未能交纳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费850.7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抗辩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但在物业企业已完成了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物业企业的服务标准可能因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随之降低,影响小区全体业主利益,造成恶性循环。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50.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