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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宋利伟与被执行人辛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伟,辛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宋利伟,男,住承德市。被执行人辛树明,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宋利伟与被执行人辛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利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辛树明履行给付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