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144号原告:宋某,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陈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