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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144号原告:宋某,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陈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