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15号原告: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89室。法定代表人赵礼宁,经理。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建雄集团办公楼21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