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与邓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邓思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596号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35146X。法定代表人:王全庆。被告:邓思佳,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