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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刘忠贤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15号罪犯刘忠贤,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刑初字26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忠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刘忠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忠贤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其中庭审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忠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忠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忠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