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春来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春来农业有限公司,林美金,谌鸿卿,张赛英,谌起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17797。代表人:吴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春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美金。被执行人:林美金,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谌鸿卿,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赛英,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谌起模,男,194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春来农业有限公司、林美金、谌鸿卿、张赛英、谌��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春来农业有限公司、林美金、谌鸿卿、张赛英、谌起模财产有待处置,因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