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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九集镇郑畈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4********。被执行人谢某,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在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062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元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