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金洲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金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鄂11刑更29号罪犯吴金洲,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鄂武汉刑终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罪犯吴金洲需先呈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为由,向本院提请撤回对罪犯吴金洲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对罪犯吴金洲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湖北省黄州监狱撤回对罪犯吴金洲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