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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井祥与袁守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井祥,袁守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47号原告徐井祥,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陆凤玉(系徐井祥妻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袁守臣,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原告徐井祥诉被告袁守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井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井祥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