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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与管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管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602号原告: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富华路以东隆基花园1号楼10号。经营者:李斌,男,汉族,1990年7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深成,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霞,女,199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霞,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与被告管霞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高新区院校炸鸡店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