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杨庄。法定代表人杨德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奇,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4号楼3—5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军,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上诉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