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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8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8104号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卿,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潜,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冯新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华,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与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卿、高潜、被告网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网神公司返还太极公司货款204000元;2.网神公司支付违约金231948元(按照逾期交付金额1‰/日,自2014年5月21日暂计至2017年1月1日,共计1137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网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太极公司向网神公司采购服务器安全加固与管理系统,合同金额为204000元,网神公司应于2014年5月21日完成产品交付及安装部署,但至今网神公司仍未对合同内的主机加固系统进行安装,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太极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太极公司诉至法院。网神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不应返还货款;网神公司提供产品后,太极公司变更了主机IP地址,故导致不能安装主机加固系统的责任在于太极公司,网神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3日,太极公司与网神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网神公司提供服务器安全加固与管理系统网神SecSSM3600-FL3套,单价46000元;网神SecSSM3600-FW1套,单价66000元;赠送8套网神SecSSM3600-FW,SecSSM3600-FW实际供货9套。本合同合计金额204000元,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合同设备的安装、实施、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网神公司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有关的费用。产品交付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51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计算机中心,交付方式为网神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网神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交付合同产品。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太极公司向网神公司支付204000元,网神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的验收:货到后5个工作日内太极公司负责验收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产品交付以前风险由网神公司承担。如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试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售后服务:网神公司保证对合同产品提供免费保修技术支持及升级维护更新,保修期为根据本合同规定检验合格后3年。网神公司应按时供货,每迟供货1天付逾期交货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太极公司向网神公司支付了货款,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网神公司发送邮件《北中医三院主机加固软件调研》及附件,将其客户提供的12套软件的物理服务器IP地址提供给网神公司。网神公司现场安装时发现有4套软件是虚拟平台,无法安装。太极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网神公司发送邮件《北中医三院加固软件license问题反馈》,内容为:北中医三院项目采购了网神主机入侵防护软件(其中windows版本4套),实施过程中发现,现场环境为VM的虚拟化平台,之前软件申请的license是基于实际物理服务器的IP地址,而网神加固软件是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需要提供操作系统的IP地址。因此当前情况下4套软件均未安装。请帮助协调更换license,以便项目顺利实施完成。附件为虚拟机操作系统IP地址。太极公司在附件中将其用户提供的4个新的IP地址提供给网神公司。网神公司收到上述邮件后,认为要更改license需另外收取相关费用,但太极公司表示拒绝。太极公司称12套软件系一个整体,现部分软件未能安装导致整体无法使用。网神公司称由于太极公司提供的IP地址发生变更导致软件无法安装和使用,责任不在己方。2015年12月15日,太极公司向网神公司发送项目协调函称,网神公司承建的太极公司《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建设项目》,合同约定2014年5月21日交付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部署验收,现已逾期573天,项目内的主机加固系统仍未安装,请网神公司尽快到场完成安装部署实施工作。网神公司称主机加固系统尚未安装的原因是由于产品序列号不能更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现场工程师实施前沟通,均未说明被实施主机IP地址不能更换,请根据现场需加固主机实际IP地址进行产品序列号生成及产品安装部署。望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此后,双方未就争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采购合同、项目协调函、电子邮件及附件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太极公司与网神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太极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网神公司亦提供了约定的系统软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系统软件未能全部安装使用的原因及责任方。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见,网神公司按照太极公司提供的其用户所供IP地址进行了license生成,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有4套软件因太极公司客户所供IP地址原因导致无法安装;此后太极公司又向网神公司提供了其客户修改后的新的4套IP地址,并要求网神公司形成新的license,并实现产品的安装部署。由此可见,导致现场无法实现全部需加固主机产品安装部署的责任并不在网神公司。诉讼中网神公司称可以协助太极公司变更生成新的license并完成安装调试,但需要太极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对此本院认为,网神公司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变更生成新的license并完成安装调试确需额外支出一定的时间和智力成本,其要求太极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无不当。在网神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太极公司拒绝支付因变更生成新的license产生的额外费用导致目前全套服务器安全加固与管理系统无法使用,太极公司要求解除与网神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要求网神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太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一十五元,由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