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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59号之二原告: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乃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汉族。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