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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479陈友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馨都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馨都广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479号原告:陈友财,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阊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馨都广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馨都广场1A座,机构代码:58102936-1。负责人:周灵灵。原告陈友财诉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馨都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友财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财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馨都广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友财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