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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琦,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浙江省。198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月15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23时15分,被告人金琦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杭沈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琦血液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金琦的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执勤报告、现场及抽血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金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金琦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无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