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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双云、王玉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云,王玉清,姚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王双云,女,195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玉清,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姚红霞,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双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玉清、姚红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清名下位于桥西区郭守敬南路永辉花园15号楼5层1单元401,1层1401车库,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的人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玉清、姚红霞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