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范宗涛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范宗涛,杨明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潍徐南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659069-6。法定代表人:杨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宗涛,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一审被告:杨明森,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上诉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宗涛、一审被告杨明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