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茂军与被告邓勇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茂军,邓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480号之一原告:邢茂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回龙路*号,居住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东街03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次,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勇,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茂军与被告邓勇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邢茂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茂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茂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49元,减后收取人民币1747元,由原告邢茂军负担。审 判 长 滕国庆审 判 员 袁谋斌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