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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赵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赵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994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1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75年8月3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赵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赵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