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581孙效与王永钢、林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钢,林红,淮安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效,江苏双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钢,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红(系王永钢配偶),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钢,该公司总经理。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效,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淮安市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双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枚乘路与西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永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钢、林红、淮安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效、原审被告江苏双穗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该院与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合并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钢、林红、正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双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王金玲,被上诉人孙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孙效对借款结算协议的形成经过改变陈述,致本案借贷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钢、林红、淮安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岳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