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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姚钰与叶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钰,叶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627号原告:姚钰,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叶林辉,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姚钰与被告叶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林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林辉偿还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叶林辉以偿还债务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累计15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2014年7月1日,其向叶林辉支付现金100000元。叶林辉于2014年7月20日亲笔手写借条一份由其收执。叶林辉分别于2016年6月份、8月份共偿还借款利息30000元。现其急需用款向叶林辉催讨借款末果。姚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对姚钰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姚钰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0日叶林辉向姚钰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至今,叶林辉已向姚钰偿还借款30000元,尚欠借款1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林辉向姚钰借款,应依照约定偿还。姚钰诉请叶林辉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叶林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林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钰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二、驳回姚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叶林辉负担1320元,由姚钰负担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理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婉清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