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541朱冬敏与徐中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敏,徐中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541号原告:朱冬敏,男,汉族,1997年11月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徐中林,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街办瑞阳大道以北莱茵新城1#幢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546752。负责人:梅合礼。原告朱冬敏诉被告徐中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朱冬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