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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92号罪犯刘非(曾用名:刘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刘非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0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未退赔);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非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刘非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个人账户流水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该犯提交的情况说明、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拟证实其暂无财产履行能力,但其监狱个人账户流水账显示有较多接见款及消费,故前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暂不具备财产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刘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