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阚宝福、日照市东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宝福,日照市东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阚宝福,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被执行人:日照市东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88号(烟台路与东营路交汇处)环球雅思培训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543850-1。法定代表人:刘祥伟,执行经理。被执行人:刘祥伟,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委托日照港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市东荣进出口有限公��所有的登记在日照市东港区洋航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路北侧、兖州路以东、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日国用(2006)第0321号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房产及附属设施,2016年1月12日,东营市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36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阚宝福放弃剩余执行款项。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阚宝福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4)日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