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鹏宇与刘洪(宏)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宇,刘洪(宏)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477号原告:杨鹏宇,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洪(宏)霞,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址,系刘洪霞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山,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桐柏县,与王晓桐系兄弟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宇诉被告刘洪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确立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鹏宇撤回对被告刘洪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笑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