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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伯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有良,该公司法务顾问。被执行人黄伯顺,男,194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伯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黄伯顺银行存款5100.00,其中:执行标的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