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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韦云峰,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小营乡大付庄村。被申请人:赵泽庆,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申请人韦云峰与被申请人赵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冀092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赵泽庆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冀J×××××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韦云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云峰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泽庆驾驶的肇事车辆冀J×××××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靖桂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