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3号楼1205(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立,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教胜,总经理。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6米架子管六百七十根,4米架子管八百四十七根,3米架子管一千二百八十三根,2米架子管五百九十六根,1米架子管一百七十四根,2.5米架子管二十九根,1.5米架子管一千六百一十八根,十字扣件九千二百四十四套,0.9米碗扣横杆三十六根,1.2米碗扣横杆二十一根,上托600#十三根;若到期未能返还则向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折价赔偿款四十二万五千零六十六元三角八分;三、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十六万六千七百六十八元七角三分、违约金三万七千一百三十八元六角七分;四、驳回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