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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30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卫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