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30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卫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