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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展长清与郎胜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长清,郎胜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42号原告:展长清,男,回族,1964年12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郎胜才,男,满族,约60岁,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展长清与被告郎胜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展长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展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展长清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