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展长清与郎胜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长清,郎胜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42号原告:展长清,男,回族,1964年12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郎胜才,男,满族,约60岁,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展长清与被告郎胜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展长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展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展长清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