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国飞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596号罪犯李国飞,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6年11月23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八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2日、2013年12月16日、2015年5月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李国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飞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