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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干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22号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寿子,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干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徐干祥现住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左志平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