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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9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莘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莘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716号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3673361476Q。法定代表人:罗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莘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莘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