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溧阳市利程能源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利程能源有限公司,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851号原告:溧阳市利程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27号、129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EUN702。法定代表人:戴明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该公司员工。被告: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凤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76784。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昆仑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44786224。法定代表人:叶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芜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788408X。法定代表人:谢梅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溧阳市利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仑公司、绿成公司、立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昆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72万元;2.要求绿成公司、立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昆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32万元;2.要求绿成公司、立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昆仑公司多次向溧阳市盛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购买煤炭,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昆仑公司尚欠盛达公司货款4728217.9元。2016年2月2日,溧阳市盛达物资有限公司、昆仑公司、利程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盛达公司对昆仑公司享有的4728217.9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利程公司。2016年12月6日,被告立诚公司与绿成公司对昆仑公司所欠的472万元货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昆仑公司、绿成公司、立诚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往来确认书、担保协议各1份予以佐证。被告昆仑公司、绿成公司、立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昆仑公司多次向盛达公司购买煤炭,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昆仑公司尚欠盛达公司货款4728217.9元。2016年2月2日,溧阳市盛达物资有限公司、昆仑公司、利程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盛达公司对昆仑公司享有的4728217.9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利程公司。2016年12月6日,被告立诚公司与绿成公司对昆仑公司所欠的472万元货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嗣后,原告以三被告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收到了以被告昆仑公司名义支付的40万货款,故其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盛达公司、昆仑热电、利程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盛达公司已将对昆仑公司享有的4728217.9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利程公司。被告立诚公司与绿成公司对昆仑公司所欠的472万元货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有效,对三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已收回40万元货款,所以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432万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昆仑公司未及时履行全部债务,由此引起诉讼应付全部责任。被告立诚公司与绿成公司应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利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2万元。二、被告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60元。审 判 长 周俊华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人民陪审员 钱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